北京东城区有贷工厂信用贷款(有贷工厂信用贷款能贷多少)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崛起,其中不乏一些有潜力的工厂。对于这些工厂来说,资金问题往往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贷工厂信用贷款应运而生。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有贷工厂信用贷款的相关内容,帮助您了解这一金融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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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有贷工厂信用贷款?

有贷工厂信用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厂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无需抵押或担保,主要依据工厂的信用状况来决定贷款额度。

二、有贷工厂信用贷款的优势

1. 门槛低:相较于传统贷款,有贷工厂信用贷款的门槛较低,更容易获得贷款。

2. 手续简便:有贷工厂信用贷款的申请手续相对简单,节省了企业的时间和精力。

3. 利率优惠:有贷工厂信用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4. 灵活多样:有贷工厂信用贷款的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如何申请有贷工厂信用贷款?

1. 了解贷款条件:企业需要了解有贷工厂信用贷款的申请条件,包括企业类型、信用记录、贷款额度等。

2.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银行要求,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信用报告等。

3.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 等待审批:银行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给出审批结果。

5. 签订合同:若审批通过,企业需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6. 放款及使用:签订合同后,银行将按照约定将贷款发放至企业账户,企业可按需使用。

四、有贷工厂信用贷款的风险及注意事项

1. 信用风险:由于有贷工厂信用贷款无需抵押或担保,因此银行会重点考察企业的信用状况。若企业信用不良,可能会影响贷款申请。

2. 利率风险:有贷工厂信用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但若市场利率波动较大,企业需承担一定的利率风险。

3. 还款风险:企业需按时还款,否则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甚至面临法律风险。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工厂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购买原材料。经过评估,该工厂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成功申请到了有贷工厂信用贷款,解决了资金问题,顺利实现了生产规模的扩大。

案例二:某工厂因经营不善,信用记录不佳,在申请有贷工厂信用贷款时遭到拒绝。该工厂意识到自身问题后,积极改善经营状况,提高信用记录,最终成功申请到了贷款。

六、总结

有贷工厂信用贷款作为一种新型贷款方式,为工厂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企业应充分了解有贷工厂信用贷款的相关内容,合理利用这一金融利器,助力企业发展。企业还需注意贷款风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项目说明
门槛低相较于传统贷款,有贷工厂信用贷款的门槛较低,更容易获得贷款。
手续简便有贷工厂信用贷款的申请手续相对简单,节省了企业的时间和精力。
利率优惠有贷工厂信用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灵活多样有贷工厂信用贷款的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有贷工厂信用贷款是助力企业快速发展的金融利器。希望本文能为您带来帮助,祝您企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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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开一个加工厂、想贷款一百万、、银行可以贷款多少钱

这个是不一定的。一百万流水的话可以贷款50到100万。

银行贷款看哪个银行的贷款利息低,而且银行贷款利息是可以谈的,但你贷款的金额不大,要银行少利息不好谈(如果认识银行的熟人就好办些)。银行贷款分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等,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要短些,看你准备用多长时间而定。首先到银行信贷部或客户部了解办理50-100万贷款哪种手续简单而且符号自己使用条件,然后就是谈抵押或担保的问题,最后就是按银行提供的资料清单准备资料。

补充:贷款相关法律法规

一.总则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律师在银行贷款中的业务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有贷工厂信用贷款。律师通过自己对银行贷款活动的参与,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操作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制订,主要适用于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向一家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贷款业务,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提供一般性的指引。本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

二.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律师在承办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时,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借款人资格要求

作为借款人的律师,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资质要求;作为银行的律师,应帮助银行审查借款人的资质,确保银行放贷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贷款的资质要求。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律师应当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续情况等进行审查: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部分事业法人外,各类企业均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

(二)借款人的资格证明书:贷款证

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方有资格办理借款还款手续。所谓贷款证,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者,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作为贷款人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三.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时,律师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协助:

(1)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

(3)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二)贷款调查和审批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律师还应协助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另外,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同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三)起草及签订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3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所有贷款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通常由律师起草,贷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一)贷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条款:

1.贷款的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是指贷款的使用范围。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

明确此项条款,对借款人而言,可以维护自己使用资金的权利;对贷款人而言,可以监督资金的使用,控制风险。

对贷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首先,如果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在借贷双方对此都知情的情况下,根据一些国家法律如美国法,这将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即使贷款人在贷款的使用时对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一旦贷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后,必须阻止借款人继续提款,以免构成默许该非法用途而丧失要求强制收回贷款的权利。其次,限制贷款用途是为了保证还款资金的来源。如果贷款不按协议的用途加以运用,借款人可能因经营不当导致丧失还款能力。再者,贷款行内部经营方针可能对发放贷款的行业或部门有限制,政府规则、法令有时也有类似规定。最后,限制贷款的用途还可能因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贷项目中,贷款用途就仅限于特定的支付对象。

《贷款通则》还规定了以下对贷款用途的限制:

1.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3.除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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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2.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是贷款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体货币数量。这是计算贷款利息的主要依据。

3.贷款的种类

按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指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有贷工厂信用贷款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国有独资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按归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短期贷款比较灵活,期限短,流动性强,周转快,需要量大。从金融机构的具体作法看,主要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等类型。短期贷款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之一。

(2)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按贷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所谓信用贷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基础,不必提供担保物就可以从银行提取贷款。

(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在实践中,根据贷款资金的用途,还可将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上述几种贷款的分类是相互交叉的,一般在贷款合同中的贷款类型会同时涉及上述几种类型。在贷款实践中,直观机械的划分贷款种类并无积极意义,主要是通过这种区别正确规范贷款行为。

4.贷款期限

指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5.贷款利息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租赁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6.提款

贷款合同通常都规定借款人可提取贷款的具体期限,并规定借款人应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贷款人。贷款合同一般不规定借款人承担提取贷款的义务,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资金时有提取贷款的选择权,但如果借款人不提取贷款,贷款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笔贷款人承诺贷款的费用。

如果贷款人不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可以要求给予损害赔偿,但一般不能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是,订约时可合理预见的因违约而自然地引起的损失。

7.还款

贷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8.提前还款

贷款合同中对于该条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规定的较为详尽,主要是因为贷款人为了保证其投资能得到预期的收益。具体内容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加以规定:

(1)自愿提前还款;

(2)强制提前还款;

(3)自愿取消额度;

(4)特定原因导致的提前还款和取消额度,如为税务、市场紊乱和成本增加等。

9.先决条件

贷款合同并不都是在签字后立即执行,有有贷工厂信用贷款些必须等到合同所规定的某些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执行,甚至在贷款开始执行后,通常还要求在以后每次提款时还要满足进一步的条件。这些条件就是贷款合同的先决条件。只有当这些先决条件成熟时,借款人才享有提取贷款的权利,贷款人才有义务给予贷款。先决条件的内容可以因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借贷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另一类是涉及每一笔贷款的先决条件。

涉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的目的,是为了使贷款人在收到令人满意的书面证据和有关文件,证实有关贷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经安排妥帖,而且他所要求的担保已经得到落实以前,暂时停止承担给予贷款的义务。这对于保障贷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这类先决条件包括:

(1)提供公司营业执照;

(2)提供一切必要的授权书的副本,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等;

(3)提供借款人的组织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4)提供律师意见书(如需要);

(5)提供有关的项目协议;

(6)提交提款通知;

(7)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在其提取贷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确,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8)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有可能构成违约的其他事件。

10.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状况、业务活动等是银行评估贷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据。对借款人上述情况任何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说明,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使银行得出错误的结论,做出违反其真实意思的贷款决策。因此,贷款合同中通常会为借款人规定严格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即要求借款人对其法律地位和交易的授权、政府审批、诉讼状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项目合同情况、违约情形等多方面内容做出陈述与保证。并且该等陈述与保证不仅要求在贷款合同的签署日做出,通常还要求在提款日重复做出。对于陈述与保证的违反将被视为违约事件,银行会进而宣布贷款加速到期,并强制执行有关担保。

11.违约

贷款合同中的违约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贷款合同本身的约定,如到期不还本付息、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对事实的陈述与保证不正确等;另一类是所谓预期违约,即从某件事件的征兆看来,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已,其终归是要违约的。这类事件的典型就是借款人失去偿付能力。

预期违约主要包括:

(1)交叉违约

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界至之前,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银行除了可以通过约定一般性的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权如期受偿之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出现违约,则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一般来说,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它颇有“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试图赶在借款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救济措施,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遭的处境。此种违约形态在我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理依据。因此,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以使银行能够及时全面的测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凡借款人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或以书面文件承认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向债权人让与财产或提出让与财产的建议,即视为违约事件。这是一项警报性的违约事件,因为当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后,如果无法摆脱窘境,就不可避免的会违反贷款协议的规定。

(3)借款人的状况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由于违约事件条款是用于应付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情况,既然从银行角度事先无法预料,也就无法穷尽,因此,从银行方面来将,就需要这样一个兜底性的保护条款,以保护其利益。

在违约条款中一般规定,不论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也不问是借款人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或者是由于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规章的规定所造成的,都应视为违约。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张违约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借此解脱其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贷款问题

(一)申请贷款

1.申请贷款的条件

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通常要考虑企业的资金状况、管理水平、合法性和还款能力等因素,并规定了必备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要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企业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并持有营业执照。这表明企业具有合法性,银企双方彼此可以以独立的经济主体身份对待,出现问题可以按有关法规处理。

(2)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对外有签订交易合同的权利。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有效组织经营管理活动,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承担还款的责任和风险。

(3)企业必须拥有一定量的自有资金,并建立流动资金的补充制度。企业拥有一定量的流动资金是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必要条件,是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和风险的物质保证,也有利于银行资金的安全,防止遭受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4)企业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有经济收入和还款能力。开立帐户是建立银企经济往来关系的基础。银行贷款的运用和归还都要通过帐户进行,同时也是银行了解贷款运用情况的重要途径。经济收入是保证贷款按期归还的重要保证,否则,信贷资金就不能连续不断地进行。

(5)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正当经营,及时向银行提供报表等有关材料。

(6)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经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7)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要求。

2.申请贷款的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填写包含借款金额、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基本情况,如果是保证贷款的,尚需提交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4)如果是担保贷款,借款人尚需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银行对贷款申请的审查

1.贷款调查

银行将就下列内容对企业进行调查:

(1)经营效益。

这主要看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对于盈利,审查盈利是否真实,有无应摊不摊,有无应提不提等虚假利润、虚盈实亏。对于亏损,经过审查若企业无弥补亏损的资金来源或虚盈实亏不作处理的,则银行是不贷款的。

(2)产品结构。

这主要看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是否符合市场需要、适销对路。对于适销产品,银行是支持的;对于平销产品,银行不增加新贷款,但可以收回再贷;对滞销产品,银行只收不贷。

(3)信用等级。

银行一般每年都要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排定前后顺序,以确定信贷投放的先后。信用等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资产质量、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经营作风、执行国家政策情况、平时信用状况、银行贷款使用和归还情况等。一般将企业分为四类:一类企业优先支持,二类企业适当支持,三类企业少贷多收,四类企业只收不贷。

(4)资金结构。

这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审查:一是专用基金来源与占用是否平衡,有无挤占挪用情况;二是非定额流动资金占用是否合理,有无因有大量超正常结算期应收款而使资金紧张;三是成品资金占有是否合理,有无长期积压产品。若有占用不合理,银行是不贷款的。

(5)资金补充制度。

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要求企业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和补充流动资金制度,否则是不贷款的。

(6)项目可行程度。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还要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程度。审查内容有:是否列入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重复建设,是否技术先进,是否效益明显,是否有还款能力等。

(7)符合规程情况。

从1991年开始,银行实行了《信贷操作规程》,对各类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担保、抵押、检查,以及资料的整理、分析、运用都作了规定,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这些规定要求

(8)其他情况。

如果是担保贷款,还应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并测定贷款风险度。

2.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当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

(1)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

(2)按规定权限交有审批权的人员批准。

(三)签有贷工厂信用贷款订借款合同

贷款批准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当签订借款合同有贷工厂信用贷款

1.借款合同签订的原则

借款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原则:一是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计划和有关规定;二是维护银企双方的利益,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做到平等协商;三是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依法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借款合同的签订

企业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下列条款:

①贷款种类:指该贷款是哪一种类的贷款;②借款金额:根据企业借款计划和企业物资储备、物资消耗、销售收入等情况加以确定;③借款用途:写明借款用途,保证按计划使用贷款,专款专用;④借款期限:明确说明还款期限,借款方有权提前偿还;⑤借款利率:一般按国家规定执行;⑥还款方式:借款当事人在合同上必须明确说明还款的来源,并要明确列出还款的分年或分季(月)计划;⑦保证条款和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这是指除前面条款外,对借贷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补充条款;⑧违约责任:指违约者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所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⑨担保人的经济责任: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按期还本付息,贷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偿清本息,担保人有责任无条件按期还清借款方所欠的贷款本息;⑩抵押品的处理:指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对借款方提供的作为贷款抵押品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处理。

3.关于借款合同的其他需注意事项

(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履行合同中,确因客观原因使经济活动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可以实事求是地予以变更和解除合同。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允许变更和解除合同: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的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②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③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停、并、转,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④由于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⑤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2)合同的违约和仲裁。

签订借款合同的银企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认真执行。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违法行为,还要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如果借款方(企业)违约,包括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借款方提前偿还贷款,应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如果贷款方(银行)违约,若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向借款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与规定的银行罚息计算方法相同。若因银行职员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贷款发放

1.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2.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

(五)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必须经常检查借款人使用贷款和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现拖欠、挤占挪用贷款或其它违法活动时,银行将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借款单位经济效益情况,落实还贷来源,及时收回贷款本金;

2.在检查中,对到期不还的贷款,按扣款顺序(税、贷、货、利),强制收回逾期贷款和欠息,并按规定予以罚息处理;

3.检查借款人是否有挤占挪用贷款情况,对挤占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罚息或追回贷款;

4.检查借款人是否有违法活动,对违法活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制止;

5.对不履行借款合同和违法活动较为严重者,可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收回老贷款。

(六)贷款归还

1.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2.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的本息催收工作。

3.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应与贷款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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